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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一体板系统应保证使用年限不少于50年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外墙一体板系统应保证使用年限不少于50年。 3.0.2 外墙一体板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及河北省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 3.0.3 系统组成材料应由系统产品制造商配套提供,并应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明。 3.0.4 采用外墙一体板系统的建筑首层抹面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抹面防护层表面不设分隔条(缝),若建筑确需要设置分隔条(缝)时,其内应填塞不燃密封材料。 3.0.5 外墙一体板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能适应基层墙体的正常变形而外表面不产生裂缝或空鼓; 2 能长期承受系统自重而基层墙体不产生开裂或脱落; 3 能耐受全寿命周期内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4 在设计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内,系统不应开裂或从基层墙体上脱落; 5 外墙一体板系统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并在规定的耐火极限内,具有承受火焰辐射和阻绝火势蔓延的能力; 6 具有满足使用要求的防水渗透性和透气性; 7 系统组成材料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相邻组合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具有防腐性;应具有防生物侵害的能力(鼠害、虫害)。 |